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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一年以上 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7-31 17:38来源: 网络整理

近日,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同时还规定,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通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应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供排水、供热、供电、燃气、通讯、环卫、路灯、道路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住宅交付时,还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如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同时,《通知》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相关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时间。
  《通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行为监管,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房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交房,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可暂停该企业后续项目的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业务。对发生延期交房1年以上的,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其承担的其他在建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