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启动立法 业内:对个人征税可能性不大|热问
发布时间:2019-07-27 07:08来源: 网络整理在7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当时并未引起很大的舆论声音,但是在经过自媒体报道后,对个人征税方面过度解读,引起一些购房者产生疑问。
多位专家人士表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已经实施多年,且相当成熟,如今条例转法律,本就符合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且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内容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只是增加了少部分内容,主要还是面向开发商征收。
对于个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很多人担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
落实税收法定,大部分内容平移原《条例》
相比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不时被提及并时常登上舆论头条,而执行多年的土地增值税则较为低调,如今率先立法,令人多少有点意外。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此,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土地增值税原本就存在,只是需要按国家税收法定的原则,2020年前完成立法工作,所以才有此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财政部在2018年12月27日发布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文章《建立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财政制度》显示,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完成在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对此,诸葛找房市场研究员姜国君表示,土地增值税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最直观的导向是该项税种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说明这个领域的发展已经到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管理的重要阶段。从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来看,土地是最基础的资源供给,因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征管土地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将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条例》有何区别?杨红旭分析,基本上是平移了原条例中的内容,少量增加了新内容,比如集体房地产。
记者对比发现,在征收对象、税率上均无大的变化。诸如征收对象,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税率上,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但是在征税范围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还有一个新的改变,原来的清算方式采用“应清算”和“可清算”,《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变为“应清算”,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企业拖延缴税的行为将具有强制性。
为集体用地入市铺路,调节金向税收过渡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纳入征税范围。
这一举动令人想到正在审议中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正是修正案草案中的亮点。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均是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铺平道路。
姜国君就认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纳入征税范围,一方面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另外也与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取得的成果有关。
早在2015年,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也称为“三块地”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如今,将集体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纳入到土地增值税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称其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作为“三块地”改革试点的33个城市,土地增值收益执行的是调节金制度,而这个调节金本应该叫税,但此前作为税收的条件还不成熟,现在将调节金转变成税,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