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房产 > 房产中心 >

广西一厅官获刑8年:揭发他人受贿,自愿将名下房产用于继续退赃

发布时间:2019-07-26 07:54来源: 网络整理

7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中院对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去年7月,刘侃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通报称,刘侃在担任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侃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台湾同胞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秦某、桂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4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侃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吴某147万元事实,并揭发他人受贿行为;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侃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用于继续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侃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侃在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上情节,决定对刘侃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