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经适房上市交易需缴部分土地出让金
发布时间:2019-07-17 14:54来源: 网络整理 大众网青岛12月4日讯(记者 王静雅)今天下午,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于翠成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与网友就“不动产交易登记综合服务”专题进行了在线交流。
对于网友关心的经适房出售需要交纳多少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于翠成副主任表示,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依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个阶段执行相应的政策。
第一阶段(2001年《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发〔2001〕105号),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纳入规范管理轨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不受限制,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价格为基数,参照《关于扩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区域分类征收比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书中注明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阶段(2004年《办法》),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市政府分别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上市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2008年《办法》),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订并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集资建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发布之日(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