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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不得提供公租房转租业务

发布时间:2019-07-12 03:40来源: 网络整理

  中安在线讯星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合肥市此前发布的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满足多种条件

  根据该《细则》,合肥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需为市区居民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市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当年公布的保障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确定1名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并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且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在合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想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合肥市区居住证;申请人须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8个月及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公租房转租业务

  根据《细则》,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困难家庭的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向受其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等材料。在申请受理后,经过初审、复审、终审通过后纳入保障范围。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社保和劳动合同等材料。经过初审和公示、复审、终审及备案三个环节审核通过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细则》中规定,申请人相关材料、有隐瞒虚报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征信系统;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