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妈!儿子找了人冒充母亲把房产过户 偷偷拿走抵押
发布时间:2019-07-03 00:25来源: 网络整理家住昌平的石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谁知儿子为了借钱,竟叫人冒充自己,去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又将房子偷偷拿去抵押。如今儿子还不上钱,债主又将他告上法庭,石女士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将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规自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以儿子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并恢复自己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
北青报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决定撤销石女士儿子作为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并驳回了石女士的其它诉求。
奇怪|原告称未与本人核实
市规自委却说是本人到场办理的
石女士诉称,2003年底她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内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但2018年4月,她才从别人处得知,自己的房屋竟已经在市规自委通过了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人被变更成了自己的儿子王某。“当时我还不信,我从来没授权过任何人去办理过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石女士说,之后在家没有找到了房产证后,询问儿子才得知,是王某背着自己将房产证拿走,并通过他人伪造了一份赠与合同,于2017年12月27日在自己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产权人由石女士变更为了王某。
石女士认为,市规自委仅凭一份未经核实真伪的所谓赠与合同,在本人未到场签字,又没有自己授权书的情况下就将房屋产权证作了变更登记,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且通过在市规自委处查询出的资料显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7日,而《赠与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7年12月28日,证明市规自委存在先行为王玉办理了过户登记,后补办的赠与合同的行为。故石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市规自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以王某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并恢复自己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
市规自委辩称,自己在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12月28日,石女士曾与王某共同至被告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石女士和王某共同填写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承诺对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不动产权利证书、《赠与合同》、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契税完税凭证及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市规自委于当日对石女士及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后,市规自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面对市规自委的说法,石女士表示她根本不知情,更没去办理过手续。而她的儿子王某道出了实情,“我带着一个老太太,冒充我母亲,去窗口办的登记。”
真相|儿子为贷款想抵押房产
找了个老太冒充母亲办手续
王某称,他在2017年底,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一笔钱,但他知道,如果拿房子去抵押石女士肯定不会同意。所以他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昌平一个叫“龙哥”的人。“他说可以吧我母亲的房产过户到我名下,还不用我母亲出面。”只要王某支付对方33万的费用,其他的都由龙哥手下的人来操作。
2017年12月27日,王某给龙哥提供了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本的三个原件,对方找来一个男的冒充石女士的代理人,带着王某去了,昌平区第三税务所缴税。第二天,三人又去了昌平住建委,对方又找来一个老太太冒充石女士,去了窗口办理登记。办理成功后,王某就拿着房本作抵押,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320万元,期限2个月,每月利息2%。王某说,后来因为没钱还债,他还被诉至西城法院。
出借人马某认为西城法院既然已经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本金、利息、律师费。无论结果如何,王某对石女士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现金支付,除非保证王某能够偿还本金及利息,否则不同意将房屋恢复至石女士名下。
释法|非本人意愿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儿子为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被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证实石女士与王某所说为事实,并查明,2018年11月14日,法院以“石女士、王某均认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和《赠与合同》中签名均非石女士本人所写,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赠与房产事宜形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合同》不成立,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确认了王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所依据的《赠与合同》不成立,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