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于1997年经桃源县人民
发布时间:2019-06-25 10:58来源: 未知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于1997年经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杨某所有。离婚后,房屋仍由李某居住。杨某多次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近年来,杨某身体状况不佳,后经医院诊断为淋巴癌晚期。无奈之下,杨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希望在法院的介入下完成房产过户,了却其最后的心愿。
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于案件立案当日联系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原来,被告李某并非不愿意协助过户,只是离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担心房产过户后被杨某赶出来,老无所依。得此情况,杨某的代理人表示,虽然杨某与李某离婚多年,但杨某承诺房产过户后,李某依旧可以居住。同时,为了打消李某的顾虑,承办法官联系上双方的儿子小李,小李亦承诺父亲:无论将来如何,李某都可以居住。看到李某还有顾虑,法官语重心长地说:“老李,你我都是年过半百的人,我理解你的顾虑。但是你与杨某22年前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杨某所有,理应当时就协助过户。现在这件事拖了这么多年,杨某又患了癌,不谈感同身受,希望你也要换位思考,理解杨某过户的心愿。”李某这才打消顾虑,同意协助过户。
房产所有权人名字变了,亲情未变。双方的儿子小李说:“虽然他们离婚了,但依旧是我的父母,所以我特别感谢法官帮助化解父母间的纠纷,以后爸爸依旧可以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我也会照顾好生病的母亲。一直陪着她。”至此,一场历时22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