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
发布时间:2019-06-16 10:40来源: 网络整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条规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我市在过去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没有配套建设学位,特别是学校布局不合理。制定本办法有利于完善城市住宅区的配套功能,强化房地产开发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可以缓解政府在学位建设方面的压力。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区学位建设相对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中心城区学位缺口较大,大班额问题非常严重。同时,随着国家放开二胎生育和普及高中教育政策的推进,预期学位紧张会不断加剧。根据统计数据,2018春季,我市中心城区中小学生人数为111277人,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59480人,学位缺口高达23.57万个,学位建设资金超过100亿元。
学位建设是重大的民生实事,要完成好学位建设任务,全面消除大班额问题,单靠政府发力远远不够,必须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学位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实际,永州市教育局联合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8年初,市教育局联合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起草了《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学位建设的意见》(讨论稿),多次征求了住建、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冷水滩、零陵、经开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认真对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借鉴了长沙、湘潭、佛山、海口、昆明、贵阳、山东、河北等地的做法,修改制订了《永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初稿报市政府进行审定,2019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欧阳元初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套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2019年4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本办法。
三、法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部门规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16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湘教发〔2016〕4号)
3.相关标准和其它参考文件
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自2018 年12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湘建规〔2015〕42号)
住建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2017年1月1 日实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住建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
住建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国内、省内相关城市做法
长沙、湘潭、佛山、海口、昆明、贵阳、山东、河北等地关于《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配建方式、建设标准、学校供地、国土出让、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产权移交、违约责任等十个方面二十六项内容。
1.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管机制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