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签完离婚协议签财产协议 两份协议“打架
发布时间:2019-06-06 03:30来源: 网络整理老夫妻签完离婚协议签财产协议 两份协议“打架”该听谁的
协议离婚不成 离婚协议无效
两名七旬老人原本和平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说好先缓缓等到房子拆迁后再离,但真到离婚时王常贵(化名)老先生又反悔了,要求按另一份财产协议分割夫妻财产,老伴于是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没有按“离婚协议”处置双方财产。目前,像王老先生夫妇这样的离婚财产纠纷案还有不少,类似的离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案件溯源
说好离婚后两年才真离
婚内连签两份财产协议
王老先生和妻子张玉容(化名)育有一儿一女,张老太为了带孙子,经常住在儿子家;王老先生则热衷于参加老年合唱团等各种活动。近年来,老两口极少见面,而一见面就争吵不断。前年王老先生提出离婚,张老太也认为儿女都成家了,没必要像以前一样为了孩子成长忍气吞声维护这段婚姻,于是也同意离婚。
老两口于前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约定,包括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附近的一套房产,还有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3套房产,其中两套登记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一套登记在张老太太的名下。
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于海淀区蓟门桥附近的一套房产赠与张老太;王老先生婚后名下的位于昌平回龙观的房子归张老太所有,剩下的两套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除房产外的其他家庭财产归张老太所有,张老太补偿王老先生20万元;本协议签订至协议离婚完成时,双方各自负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及投资收益、盈利或亏损均与对方无关。按照这份离婚协议,二老离婚后,张老太将拥有三套房产,王老先生则分得一套。
不过,老两口听说他们有一套房子要拆迁了,所以虽然签了离婚协议,但并未马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想等到拆迁后再办手续。
但是事隔一个月,两位老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后财产均实行归各自所有的归属原则,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这份新协议,离婚后张老太将分得一套房屋,而王老先生拥有三套房。
等了两年之后,如今老两口得知那套房子并不属于拆迁区域,就决定马上离婚。王老先生不想按照最初的离婚协议将名下的两套房产给张老太,更不愿意协助过户,于是二老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
婚前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按新协议各自名下各自所有
张老太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并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将王老先生名下的蓟门桥和回龙观的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
“离婚协议后,因为等拆迁没离婚,我才同意又签订一份协议。但是现在我们要离婚,就应该按照我们签订的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
此案审理过程中,王老先生同意离婚,但是拒绝将自己名下的蓟门桥附近房产赠与张老太。“这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我说过要赠给她这套房,但还没过户呢,我就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我们婚后财产分割应该按照第二次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回龙观的房子在我的名下,我不会过户给她的。虽然之前签了离婚协议,可是我们当时并没有按照这个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王老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而之后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并不是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而是一份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协议,故此要以《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准许双方离婚,判决王老先生名下的蓟门桥附近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应按照《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书》的约定分割财产,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释法
婚前个人房产尚未过户
老先生现仍可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老两口离婚时可否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