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房产登记 需要遗嘱公证书吗
发布时间:2019-05-31 00:04来源: 网络整理基本案情:市民张某的父亲去世前立下的自书遗嘱写到,在其去世后将房屋交由儿子张某继承。张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持死亡证明、遗嘱及继承房产的登记证书,到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时被告知,遗嘱继承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必须提交公证书,否则不予办理。张某咨询:产权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杨世建答复:
尽管产权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说法有一定的政策依据,但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极为不妥也不合法。
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予……。”因此,无论是上述法律还是《房屋登记办法》均无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规定。
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行使产权登记的行政职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可超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创设新的权力,不可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或者为行政相对人附加新的义务,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