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1:16来源: 网络整理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通知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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