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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通报查处三名教师违规有偿补课

发布时间:2019-08-20 09:19来源: 网络整理

据调查,2019年8月10日,辽宁省实验中学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在沈阳市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

沈阳市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属无照经营。沈阳市皇姑区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办学并向学生退还违规办学所得费用。

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主管部门辽宁教育学院研究并报请省教育厅同意,决定给予这三名教师行政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九级降为专业技术十级;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并全校通报批评。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教育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使广大中小学教师增强法治意识,强化纪律约束,纠正不良行为,严守师德规范,自觉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据了解,从今年7月起至9月12日,我省集中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狠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突出问题,并特别提出,对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等参与违规补课的,将从重处罚。

新闻链接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8月19日,省教育厅制定了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八不准”的具体内容为: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