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一特赦对象被依法释放,南通网
发布时间:2019-08-01 18:31来源: 网络整理“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某洲予以特赦。”7月21日下午三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专在海门市人民法院对特赦对象进行宣告、送达。不善言辞的陆某洲难掩激动之情,不住地说着感谢。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经有关部门工作,一批符合特赦决定规定的特赦对象被依法释放。海门的陆某洲就是其中一位。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江苏省首例特赦案件。
2015年,陆某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宣判生效后,他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每次回想起事故发生的那天,都感到非常愧疚、非常后悔。”陆某洲坦言,自己唯有好好改造、尽力补偿。2016年,陆某洲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2018年7月23日,江苏省宜兴监狱在请海门市司法局进行假释评估后,提出假释建议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次被监狱表扬。该院认为,陆某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应予准许,依法对罪犯陆某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该案承办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珑珑介绍,根据档案资料,陆某洲于1985年10月至1990年3月在某部队服役,在此期间参加了保家卫国的对外作战,符合国家主席特赦令中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此外,他的假释考验期已执行五分之一,符合第九条:“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特赦宣告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