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
发布时间:2019-07-30 09:45来源: 网络整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北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师范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六条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支持相关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按照相关院校增加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人数,支持生均师范生教育经费。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工作;构建市区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强化公费师范生教育实践;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落实已履行完履约手续的未就业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师范院校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毕业前的履约管理工作,建立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服务平台,督促毕业前违约的公费师范生到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负责将未就业公费师范毕业生档案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告知毕业生及时办理个人档案管理信息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支持首都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北京市教师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督促服务期内违约的公费师范生办理相关手续前到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师范高等院校和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后,由区政府参照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吸引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依照原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2.北京市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登记表
3.北京市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登记表
4.北京市公费师范生延长协议登记表
5.北京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登记表
附件:
点击下载: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