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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9-07-22 03:50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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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四川江油一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名婴儿连着胎盘跟脐带被丢在臭水沟里,身上全是苍蝇和蛆卵。警察赶到后把婴儿抱出,婴儿呼吸微弱。医生称,婴儿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什么呼吸,没有哭声,体温也特别低。目前婴儿已被转往医院抢救,婴儿情况也在好转中,当地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据江油公安,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已被抓获,婴儿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犯罪构成要件中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作为犯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难点,通常是案例的形式考察。

一、概念

(1)作为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父母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而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应抚养能抚养不抚养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也会产生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员对救火的义务、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3)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例如,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于婴儿具有保护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于先行行为也会引起作为义务。例如下面例题中的情形,张某带2岁的侄子出去玩,那么他对于侄子就有照顾和保护义务,侄子掉进沼气池,他应救能救而不救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例题】

(单选)张某带2岁的侄子出去玩,不料因疏于照顾小孩跌入沼气池,孙某因为嫌脏不愿下池救援,致使其侄子死亡。孙某的行为:

A.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D. 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解析:先行行为是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之十。当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迫使相对人陷人危急状态时,行为人的教助文务此时已经产生,相对人的生命危在旦夕,此时行为人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即构成犯罪。 案例中孙某带着年幼的儿童出去玩就是种先行行为, 基于这一行为,孙某有照顾侄子、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在其侄子面临危险、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孙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答案为B。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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