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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凤娥环保厅资讯专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采

发布时间:2019-07-10 02:24来源: 网络整理

本网7月09日讯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及查处:

(一)依法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等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

(四)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

(六)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等,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环评监测、跟踪监测、验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七条 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均不得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监测仪器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改进完善仪器设备,消除设计漏洞,使之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6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情形认定

第十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采集监测样品,或者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大气采样口或监测点位周围局部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