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互联网+”劳企关系的模样
发布时间:2019-07-01 12:22来源: 网络整理
图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开庭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陈娅梅 摄
导读
伴随着互联网在经济领域的深入影响以及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定性,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解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体会,向劳动者支出四招,帮助劳动者知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自助”。
“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成为某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之后,李某通过某公司推荐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其直播地点、内容、时长等均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某、某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某公司。某公司根据与李某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某,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履约过程中,李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仲裁无果,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等。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与经纪公司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保底工资,某公司对李某也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行为,但从李某直播行为的自主性、主要收入来源以及某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综合分析,李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成立的一般特征,更多的是以互利互惠为目的的商务合作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刘润荔介绍说,这是一起时下热门的“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企纠纷。本案中,主播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粉丝“打赏”,经纪公司并不直接以直播作品获取收益,而是将主播推荐给第三方直播平台,从平台收取约定比例的提成。双方订立的合同不仅包含类似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保底薪酬、最低工作时限、直播管理规则等),还杂糅着居间、行纪、委托关系等约定。对这种较复杂的混合型法律关系,法院首先会通过审查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进行认定。如果双方以商务合作互利互惠为旨,则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对主播的直播活动、内容考核及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否则即使签订合作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播也应明确自己从事直播活动的本意,如果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则应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送餐骑手与“互联网+”公司
2017年6月,被告某餐饮公司(甲方)与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长寿区经营“吃吧”蜂鸟配送业务;乙方员工在送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2017年10月起,乙方员工工资由甲方代发。后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李某为该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李某自带交通工具送餐。
李某称,工作中其通过手机登录“吃吧”APP平台接收订单。接单、取单、送单的工作流程都是通过该软件操作完成,接单后可以自行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如遇中班和晚班需到被告办公场所参加早会接受安全教育。李某2017年9月至11月的报酬均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11月,李某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后经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平台点击上下班,并通过该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但李某主要工作为送餐服务,无须到被告办公场所上下班;被告对李某等骑手安全教育、服务态度标准等要求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李某自带交通工具,被告按单支付提成给李某,报酬没有底薪,而是根据送餐数量多少确定。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