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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公务员时政热点:“打死朱鹮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9-06-06 22:48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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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濒临绝灭,经过数十年的保护而实现了种群数量的稳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两人不听劝阻,用弹弓将朱鹮击伤后,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而是弃之一边,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从意愿上看,即便当时无法识别白色鸟类就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但在别人的劝阻下未及时收手,也没有终止自身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事态发生后,又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而是企图逃避责任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从过程上,还是性质上,都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考虑到两人的责任不同等客观因素,依据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可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刑罚得当”,其行为也算得上咎由自取了。

事态本可避免,结果却无以逆转,确实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近年来,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包括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不断提升。在普法的基础上,一些案例更是因为影响大而起到了极好的教育作用。其实,不光大熊猫、金丝猴、藏羚羊之类种群濒危的明星动物要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就连抓蛤蟆、捕麻雀、养鹦鹉、打野兔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全民普法已进入了“七五”期间,长期的法治宣传教育加上典型案例的“以案说法”,用“不知者无罪”显然无以解释。“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不知法”,还在于“知而不守”的底线缺失,一些人甚至在捕杀珍稀保护动物之后,还把“卓越成果”上网显摆,是对法律与法治的严重挑衅。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受线索追溯和查办等因素的影响,犯罪发生率与刑罚率并没有形成一致,大量的捕杀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大多数人内心膨胀和心存侥幸,总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也不会为此付出代价,故而明知而为之;另一方面,则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失之过软,失之过偏,罪刑并未做到一致,无意间形成了默许与放纵,公众守法与护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不强烈。

法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通过普法不断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还得用严格的执法强化法律底线,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不但要主动做到守法而不违法,对于其他违法行为也要敢于举报和制止,形成人人守法护法的良好格局。从这一点来说,法治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打造,不能局限于普法层面,如何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处罚到位,让每一个违法犯罪者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大程度消除侥幸心理,当是“打死朱鹮判重刑”所带来的最大启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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