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墓地被墓园“改动”,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
发布时间:2023-08-23 17:57来源: 未知几年前给父母买的墓地大变样,占完地又挪树,灵魂“归宿”都变蜗居此处了。这精神寄托,还能寄托吗?
父母墓位多处被改动,家属要求恢复并赔偿
2003年11月,重庆江津,小东(化名)购买了某公墓墓位用于安葬自己父母的骨灰。由于墓位购买较早,该墓位与左右邻近墓位都相隔约1米,不仅位置宽敞,墓位旁边还栽种有高大的柏树。
(原本栽种于墓位旁的柏树)
2021年,小东突然发现自己父母墓位一侧空地多了一个墓位,另一侧空地则修了台阶,柏树也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公墓公司最近新修了不少墓位,新修的台阶是为方便通行至上一排墓位的通道,原本的柏树也被换栽为万年青。
(墓园改造后的硬化台阶和栽种的万年青)
小东认为,自己当初看中的就是这里位置宽敞,墓园改造后无法和家人交代,自己很难接受。但公墓公司表示,购买墓位时双方并未约定墓位周边的布局。
小东遂提起诉讼,将公墓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墓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墓地布局修改构成侵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墓公司在未事先告知小东的情况下改变维持近二十年的墓位周边布局,侵犯了小东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既成事实形成的合理期待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小东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准则。《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节约殡葬用地”是殡葬管理的方针。
本案中公墓公司虽对墓位布局进行了更改,但该行为未侵占案件涉及的墓位用地,也未对小东父母墓体、以及祭拜造成影响,拆除新建墓位不符合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故对小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墓公司赔偿小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向小东赔礼道歉。
法官: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应被支持损害赔偿
生活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很多,如影集、情书、骨灰盒、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特定物受到损害时,会造成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
根据我国传统,墓地是后代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其选址、布局等承载着特殊情感。其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受到损害时同样应被支持精神赔偿。
如果不赔偿精神损失,可能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