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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智能2宗违规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恐失职

发布时间:2019-11-06 00:28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名家智能2宗违规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恐失职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经查,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名家智能”,832195)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一)名家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5年8月到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已于2018年5月到期,新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为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智慧”)所取得。但名家智能未及时披露公司丧失重要许可的情况。

  (二)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名家智能将原持有的横移框防坠落装置等15项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专利转移至名家智慧。但名家智能未在2018年年报中完整披露公司所拥有的关键资源变化情况。

  (三)在与立体停车设备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和专利均为名家智慧持有的情况下,2019年5月30日,名家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名家智能所持有名家智慧的100%股权出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于2019年6月27日办理完毕。至此,原主营业务即立体停车设备业务已从名家智能剥离。但名家智能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充分披露公司商业模式变化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名家智能2018年、2019年上半年记账凭证均无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签名或盖章;存在大量记账凭证没有附原始凭证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存在直接用钢笔修改记账凭证所载明的会计科目金额的情况;个别记账凭证所附大额付款内部审核单据没有相关负责人审批;在会计核算系统未设定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不满足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情况下,未对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纸质档案予以归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名家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名家智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名家智能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袁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立体停车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及租赁等。截至2019年6月30日,袁华持有名家智能51.47%的股份,同时,袁华持有名家智慧70%股份。

  2019年6月4日,名家智能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拟将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世纪浩鸿商业广场3号楼1101单元、1103单元、1104单元、1105单元房产转让给袁华,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名家智慧任何股权,名家智慧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名家智能于2015年4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601099.SH),会计师事务所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