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时间:2019-10-08 23:23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大烨智能: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大烨智能
”
、
“
上市公司
”
)的委托,担任大烨智能
发行
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特聘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现根
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601
号)的要求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
与原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法律意见
一、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资产
70%
股权,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标的资产
30%
股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
1
)上市公司未购买
标的资产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
2
)上市公司与剩余
股权股东对股权优先受让权、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等达成的协议,以及上述
安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回复:
(一)上市公司未购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的原因,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
的安排。
1
、上市公司未购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吴国栋、蔡兴隆和王骏合计持有
标的公司
100.00%
股权。根据
《报告书(草案)》
及
《购买资产协议书》
等相关协议,本
次交易方案中,大烨智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吴国栋、蔡兴隆和王
骏持有的
标的公司
70.00%
股权,剩余未收购的
标的公司
30.00%
股权仍由交易对
方继续持有。
根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出具的
书面说明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购买标的公
司全部股权系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主要原因如下:
(
1
)
本次交易方案的论证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吴国栋等交易对方就本次交
易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多轮研究和商讨,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了本次交易项下大烨智能收购
标的公司
的具体方式、收购股权比例、定价依据等
事项,并签署了
《购买资产协议书》
及
《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等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
五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会的审议批准等内部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及各相关方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同时,本次交易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相
关审批及备案程序,但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
(
2
)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
标的公司
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负责
标的公司
的经营管理并决定日常经营性事项。同时,交易对方中吴国
栋、王骏二人承诺在业务承诺期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并确保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现有高管团队在
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并
有义务尽力促使
并
确保标的公司业务平稳过渡。本次交易方案继续保持了标的公
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保留原有管理团队与经营模式。因此,本次交
易上市公司未收购标的公司剩余
30%
股权,可以更加紧密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协力推进标的公司较好较快发展;同时,交易对方对
标的
公司
未来业绩成长拥有信心,看好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出于其经营战略以及自
身具体情况的考虑,决定继续持有
标的公司
剩余
30%
股权。
(
3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70.00%
股权,
标的公司
将成
为
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
,交易对方亦可以凭借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
30%
股权对
上市公司行使控制权产生一定的制衡和监督,有效保障标的公司内部治理更为合
理、完善。因此,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购买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可以保障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治理更为合理、完善。
(
4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较小的资本投入取得
标的公司
的控股权,
有利于上市公司节约资本,降低本次收购风险,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因此,本次交易协商过程中,出于激励交易对方完成业绩承诺及保证业
绩对赌有效性的考虑,上
市公司决定
本次
不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剩余
30.00%
股权。
综上所述,
标的公司目前主要依赖于交易对方的经营管理
,基于稳定
标的公
司
核心管理团队、降低收购成本及收购风险的考虑,上市公司通过控股方式取得
标的公司
70.00%
股权,系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内外
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促进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进而
实现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最大化。
2
、
有无后续收购剩余股权的安排
根据
《购买资产协议书》
等相关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
标的公司
剩余
30.00%
股权的后续安排作出如下约定:
“
待业绩承诺完成后,如果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维持较好的
持续经营能力,甲方(大烨智能)承诺收购标的公司股东剩余
30%
股权,具体收
购条件届时将另行协商确定。
”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
书面说明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大烨智能暂
无
关于苏州国宇剩余
30.00%
股权收购事项的明确计划和安排。后续收购安排将根
据交易双方意向、企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如未来上市公
司拟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苏州国宇剩余
30.00%
股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中,交易各方已就上市公司后续收
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作出原则性约定,但尚无明确计划和安排。
(二)上市公司与剩余股权股东对股权优先受让权、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
理等达成的协议,以及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
优先受让权安排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吴国栋等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
明》,苏州国宇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交易对方作为苏州国宇
的股东,已知悉其享有的优先受让权利,同意本次重组事项并自愿放弃对其他交
易对方拟转让予上市公司的相应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同时,根据
《报告书(草案)》
、
《购买资产协议书》
等相关协议,以及交
易各方出具的
书面声明
,上市公司未与剩余股权股东(即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
剩余
30.00%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达成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
(二)标的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安排
为了有效防范苏州国宇经营风险,保障其持续盈利能力,根据
《报告书(草
案)》
及
《购买资产协议书》
等相关协议,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
控制权和公司治理作出如下安排:
“
6.1
目标公司治理:
6.1.1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作为甲方的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要
求,规范公司治理;
6.1.2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国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
会成员的多数由大烨智能委派,董事长由大烨智能委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监事会由大烨智能委派一名股东代表监事。苏州国宇的日常经营性事项由总经理
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非日常经营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借款、
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应经苏州国宇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6.1.3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国宇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全权负责,苏州
国宇财务负责人由大烨智能委派,其他高管由董事会聘任。苏州国宇运营过程中
涉及年度预算外的重大对外投资或大额对外支付需上报上市公司,且苏州国宇财
务系统应纳入大烨智能统一管理。
6.2
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乙方
1
、乙方
3
承诺在业
务承诺期内不得从公司离职,同时将确保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现有高管团队在
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并有义务尽力促使,确保
业务平稳过渡。
”
根据上述协议条款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
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在保证
标的公司
业务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同时,大烨智能将结合自身的管理
制度和管理经验,加强与
标的公司
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培训工作,指导
标的公司
建
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并严格执行,尽快实现大烨智能、
标的公司
在内控文化及业务体系方面的良性融合;大烨智能将强化对
标的公司
监
督管理的职责,改善其内部控制及相关规章制度,有效防范运营风险以保证
标的
公司
的
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
已
同意本次重组事项并自愿放弃对其他
交易对方拟转让予上市公司的相应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且上市公司未与剩余
股权股东就标的公司剩余
30.00%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达成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同
时,交易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作出相应安排,不
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构成不利影响。
二、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吴国栋、蔡兴隆、王骏除持有标的资产外,
还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有关联企业。交易完成后,吴国栋将持有成为上市公
司第四大股东。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是否有
任职安排;如有,结合交易对方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进一步披露是否
构成竞业禁止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是否有任职安排
根据
《报告书(草案)》
及本次
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国栋、蔡兴
隆和王骏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5.05%
、
1.54%
和
1.10
%
股权。
同时
,根据
《购买资产协议书》
等相关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出具的
书
面声明或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
均
不在上市公司谋求任职安排。
(二
)
交易对方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与
标的公司是否构成竞业禁止
及防
范未来
产生
竞业禁止
的
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对
方
各自填写并签署的《尽职调查问卷》的相关内容,
并经
本
所律师
对其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与苏州国宇经营范围进行比较
分析。
经比较,本次交易
对方
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中存在以下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
范围与苏州国宇经营范围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相似的情形,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相似业务
蔡兴隆
梵迩佳智
能电气有
限公司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非标金属结构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与技术转
让;输变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电子元器件的加工、销售;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及零部件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与销售;仪器仪表、橡塑
制品、电缆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仪器
仪表、橡塑制
品
、电缆及配
件的销售
江苏鑫南
晔通机械
有限公司
通用设备及零部件、金属制品、汽车配件、电气设
备的生产、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电气设备的
生产、销售
江苏奥诺
电能科技
有限公司
电能系统设备的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电能领域软件的研发、技术服务、销
售及技术转让;输变电工程、电子及智能化工程的
设计、咨询、施工;售电业务;电能质量检测(凭
资质经营);电气设备检测服务;电气设备检测技
术研发;电力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及维
护;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及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的
研
发、生产与销
售
根据上述与苏州国宇经营范围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相似的企业提供的最近两
年一期财务数据,其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
1
、
梵迩佳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单位金额: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177.65
3,649.04
3,741.01
净资产
3,991.11
3,798.16
3,740.18
项目
2019
年
1
-
5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69.27
688.87
201.93
净利润
192.39
58.53
-
101.14
经核查
,梵迩佳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全部系租金、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收入,实际开展业务与苏州国宇不存在重合。
2、江苏鑫南晔通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金额: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475,70
1,478.48
2,693.76
净资产
1,165.13
1,157.94
1,057.63
项目
2019
年
1
-
5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367.55
1,706.11
3,336.40
净利润
7.85
101.03
263.35
经核查,江苏鑫南晔通机械有限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全部系硅油减
震器产品销售收入,实际开展业务与苏州国宇不存在重合。
3、江苏奥诺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金额: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268.92
5,306.70
6,130.53
净资产
5,123.72
5,157.21
5,090.21
项目
2019
年
1
-
5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5.17
299.50
-
净利润
-
31.02
67.00
64.25
经核查
,
江苏奥诺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最近
两年一期
的
营业收入系电力设计费
和电力监测服务费收入,
实际开展业务与苏州国宇不存在重合。
综上
,本次交易对方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范围与苏州国宇不
存在重合的情况
,
不
构成竞业禁止情形
。
同时
,为了避免
未来
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服务期限
内
产生竞业禁止
情形
,
交易各方
就
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
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
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
方
面存在如下安排:
1
、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吴
国栋、王骏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同时将确保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现有高管团队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稳定,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
确保标的公司业务平稳过渡。
2
、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吴国栋、王骏承诺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
年内,交易对方蔡兴隆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
以他人名义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届时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
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得在同上市公
司、标的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不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以外的名义为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服务。如其附属企
业仍存在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或拥有该等业务资
产,应向上市公司如实披露该等同类营业的经营状况、经营收益或业务资产的资
产状况,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分别处理:
(
1
)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决定收购该等企
业股权或业务资产的,交易对
方应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以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将该等同类营业或资产
转移至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
(
2
)如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不予收购的,业绩承诺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清
理、注销该等同类营业或将资产转给其他非关联方,并将转让所得全部上缴至上
市公司。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无任职安
排;
本次交易对方控制或关联企业与标的公司不构成竞业禁止情形;
交易各方已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方面作出相应安
排,以保证交易对方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三
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之签章
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林亚青
徐荣荣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