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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IPO获反馈 遭遇灵魂37问

发布时间:2019-09-30 04:23来源: 网络整理

  9月16日,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越剑智能”)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显示,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前身越剑有限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原集体企业越剑集团净资产量化给勤俭村村集体与经营层个人,债权、债务、人员由有限公司承继。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集体资产量化的具体依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的情形。证监会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1)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支付价款来源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2)员工持股平台众越投资的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在公司任职情况、近5年从业经历、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等情况,部分员工未进入员工持股平台而直接持股的原因。新进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提供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剑华家族,家族成员包括孙剑华、孙建萍、孙文娟、马红光、王伟良、韩明海和王君垚七人,基于巩固共同控制关系,该七人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七人分别控制的股权份额及比例、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条款,是否明确了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公司共同控制的认定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

  4、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情形。(1)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之间资金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就关联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一处房产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且公司现阶段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均被列入拆迁范围,合计产权面积为79,862.59平方米。

  对此,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1)相关瑕疵房产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相关瑕疵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公司收入、利润的具体影响;(2)拆迁的具体时间安排及公司搬迁的相关计划安排,预计产生的搬迁费用,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核查说明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按照客户类型划分,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13.71%、7.21%、9.96%和7.83%,客户集中度较低。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结算方式,报告期内的采购金额及单价,是否存在退货,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3)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4)报告期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招股书披露“公司产品属于纺织行业的,非消费类产品,产品寿命和更新周期较长”的特征是否存在矛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公司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