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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建“互联网医院”丨常见病、慢性病可在

发布时间:2019-04-18 09:05来源: 未知


日前,黑龙江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出台互联网+医疗运营办法。

我省要求高水平三甲医院应率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条件成熟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基础医疗的基础上,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并积极探索“深度咨询”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处方,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内容应当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其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流程,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心电、超声病理辅助检查,受邀方出具相应辅助检查报告的,应在远程医疗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实施远程医疗服务后,有关诊疗意见报告应由受邀方相关医师签名后通过传真、扫描文件或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邀请方。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朱虹

编辑:刘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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