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7-02 13:47来源: 网络整理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王紫)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用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18条政策包含了整车制造、动力电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有关整车方面,意见稿提出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电动电池方面,意见稿指出,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趋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研发创新和产业化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每个车型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二条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三条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四条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专项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五条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六条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第七条支持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对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按相应测试设备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八条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条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来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更新或新增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