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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布时间:2020-05-27 23:46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东杰智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东杰智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六)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
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
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
改提供便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
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经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该等股东大会会议应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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