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科技 > 智能 >

[诉讼]天永智能: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发布时间:2020-05-27 08:49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天永智能: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诉讼]天永智能: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证券代码:603895 证券简称:天永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2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86,315,341.90元,公司作为被告/被申
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0元,累积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
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重要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
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原告/申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受理/诉状
委托日期

案由

涉及金额(元)

案件阶段

1

天永智


领途汽车有限公


2019.5.21

合同
纠纷

1,386,713.33

执行完毕

2

天永智


内蒙古欧意德发
动机有限公司、华
欧德变速器有限
公司、华泰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

2019.7.16

合同
纠纷

16,786,866.67

一审

3

天永智


华欧德变速器有
限公司、北京华键
汽车控股有限公


2019.8.13

合同
纠纷

596,062.50

一审

4

天永智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19.10.10

合同

1,597,328.00

一审






动机有限公司

纠纷

5

天永智


绵阳野马动力总
成有限公司

2019.11.4

合同
纠纷

14,369,943.29

一审已判


6

天永智


北汽银翔汽车有
限公司

2019.12.20

合同
纠纷

39,658,566.04

受理

7

天永智


江苏江淮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2020.1.8

合同
纠纷

5,163,234.00

受理

8

天永智


重庆比速汽车有
限公司

2019.1.19

合同
纠纷

6,756,628.04

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名“天永机械电子(上海)
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变更名称。


(一)天永智能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途汽车”)因合同纠纷
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原名“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2018年6
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与领途汽车签订《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发动机装配线
(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6,713.33元(以790,000.00元为基数,
自2016年4月4日起算起至今全部付清日,按照年息24%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386,713.33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执行完毕。经民事调解,公司已收到853,274.00元。


(二)天永智能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德”)、华欧德变速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德”)、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
车”)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华欧德签署《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
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货款1,600万元(含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10%的
质保金);

(2)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6,866.67元(按万分之三,以1200
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
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均暂计起诉日);

以上二项合计:16,786,866.67元;

(3)判令被告华欧德和被告华泰汽车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三)天永智能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因合
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被告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华键”)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4年9月,被告华欧德作为招标人、北京华键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原告
参与“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投标,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4
年9月24日向北京华键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原告中标后与招标人签署并履
行《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采购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已成就,


但两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

(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96,062.50元(以500,000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暂计
至起诉日);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1)华欧德同意返还天永智能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
一次性给天永智能。若华欧德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需承担以未还款总额为基
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天永智能有权就未给付部分及利息损失一并向法
院申请执行。


(2)天永智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0元、保全费3,500元,合计8,380元(天永智
能已预交),由天永智能负担。


(4)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四)天永智能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帆”)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新20万
台发动机装配线及热试线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3,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3,828.00元(以1,483,500.00元为基
数,自2018年1月6日起算至全部付清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30%
计算,,暂计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597,328.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五)天永智能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野马”)因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GE系列发动机智能装配生产线承揽合同》,
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93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
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款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暂计算至起诉日为
439,943.29元);

以上两项合计14,369,943.29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货款1393
万元;

(2)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逾期付款利
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
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
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野马承担。


(六)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因合同
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
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8,721,9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自2017
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513,932.43元,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
12月12日止暂计共422,673.61元;并以38,721,9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
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七)天永智能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淮”)因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技
术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93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应支付合同价款的0.3‰/日,自2017年1月
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233,234.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八)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因合同
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622,900.64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7月
1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33,727.40元;并以6,622,900.64元为基数,支
付自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