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永智能: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发布时间:2020-05-27 08:49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天永智能: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95 证券简称:天永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2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86,315,341.90元,公司作为被告/被申
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0元,累积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
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重要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
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号
原告/申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受理/诉状
委托日期
案由
涉及金额(元)
案件阶段
1
天永智
能
领途汽车有限公
司
2019.5.21
合同
纠纷
1,386,713.33
执行完毕
2
天永智
能
内蒙古欧意德发
动机有限公司、华
欧德变速器有限
公司、华泰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
2019.7.16
合同
纠纷
16,786,866.67
一审
3
天永智
能
华欧德变速器有
限公司、北京华键
汽车控股有限公
司
2019.8.13
合同
纠纷
596,062.50
一审
4
天永智
重庆力帆汽车发
2019.10.10
合同
1,597,328.00
一审
能
动机有限公司
纠纷
5
天永智
能
绵阳野马动力总
成有限公司
2019.11.4
合同
纠纷
14,369,943.29
一审已判
决
6
天永智
能
北汽银翔汽车有
限公司
2019.12.20
合同
纠纷
39,658,566.04
受理
7
天永智
能
江苏江淮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2020.1.8
合同
纠纷
5,163,234.00
受理
8
天永智
能
重庆比速汽车有
限公司
2019.1.19
合同
纠纷
6,756,628.04
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名“天永机械电子(上海)
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变更名称。
(一)天永智能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途汽车”)因合同纠纷
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原名“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2018年6
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与领途汽车签订《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发动机装配线
(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6,713.33元(以790,000.00元为基数,
自2016年4月4日起算起至今全部付清日,按照年息24%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386,713.33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执行完毕。经民事调解,公司已收到853,274.00元。
(二)天永智能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德”)、华欧德变速
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德”)、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
车”)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华欧德签署《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
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货款1,600万元(含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10%的
质保金);
(2)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6,866.67元(按万分之三,以1200
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
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均暂计起诉日);
以上二项合计:16,786,866.67元;
(3)判令被告华欧德和被告华泰汽车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三)天永智能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因合
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被告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华键”)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4年9月,被告华欧德作为招标人、北京华键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原告
参与“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投标,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4
年9月24日向北京华键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原告中标后与招标人签署并履
行《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采购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已成就,
但两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
(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96,062.50元(以500,000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暂计
至起诉日);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1)华欧德同意返还天永智能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
一次性给天永智能。若华欧德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需承担以未还款总额为基
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天永智能有权就未给付部分及利息损失一并向法
院申请执行。
(2)天永智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0元、保全费3,500元,合计8,380元(天永智
能已预交),由天永智能负担。
(4)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四)天永智能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帆”)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新20万
台发动机装配线及热试线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3,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3,828.00元(以1,483,500.00元为基
数,自2018年1月6日起算至全部付清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30%
计算,,暂计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597,328.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五)天永智能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野马”)因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GE系列发动机智能装配生产线承揽合同》,
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93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
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款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暂计算至起诉日为
439,943.29元);
以上两项合计14,369,943.29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货款1393
万元;
(2)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逾期付款利
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
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
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野马承担。
(六)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因合同
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
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8,721,9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自2017
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513,932.43元,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
12月12日止暂计共422,673.61元;并以38,721,9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
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七)天永智能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淮”)因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技
术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93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应支付合同价款的0.3‰/日,自2017年1月
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233,234.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八)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因合同
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622,900.64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7月
1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33,727.40元;并以6,622,900.64元为基数,支
付自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