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奥智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
发布时间:2020-05-27 03:12来源: 网络整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07 号” 文核准,并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为 12,313,93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shan TopA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法定代表人:肖朝蓬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1 月 6 日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日期:2016 年 1 月 8 日 注册资本:3,694.179 万元 公司住所: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3395300Y 邮编:215316 电话:0512-33326888 传真:0512-36830728 电子邮箱:kstopa@kstopa.com.cn 互联网址: 经营范围:机器人及其系统集成;智能装备及其核心软、硬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佰奥有限于 2006 年 1 月 6 日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根据苏州 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华内验[2006]第 0015 号),截 至 2006 年 1 月 6 日,佰奥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2006 年 1 月 6 日, 佰奥有限取得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583211414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 年 12 月 4 日,佰奥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佰奥有限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 3,021.93 万元,按照 1:0.3971 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1,200.00 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公司筹办设 立等各项议案。2016 年 1 月 8 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00.00 万元。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一直致力于智能装备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客户实现智能制造提供成套装备及相关零组件。目前,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及汽车等工业领域精密组件等的智能制造,适用于各类电机、控制器、传感器、麦克风及受话器、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汽车遥控器、汽车天窗、电子雷管、智能存储设备等各类精密组件的生产组装。 发行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智能制造相关的机器视觉对位及检测、高速输送及精确定位、智能供料、智能控制与信息化等技术的研发,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发行人拥有 40 项发明专利、69 项实用新型专利及 7 项外观设计 专利。随着业务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技术研发的不断深入,发行人建立了单元化、模块化、系列化、标准化的设计理念,产品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柔性、通用性强等优势,大幅提高了客户的生产和管理效率,提升了客户产品品质,降低了客户固定资产投入风险,并通过机器视觉技术、MES 系统等的综合应用,协助客户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 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良好的售后服务等优势,发行人服务了大量国内外知名精密组件生产厂商,进入了如立讯精密、鸿海精密、广达电脑、捷普电子、中达电子、艾尔希汽车、李尔汽车、合兴集团、恩坦华汽车、中车时代、西门子等一系列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供应商体系,并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口碑,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客户粘性不断增强。 2018 年 6 月,公司成为工信部认定的第一批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 件》的 15 家企业之一(工信部[2018]31 号)。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03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45,946.41 36,719.13 32,236.57 流动资产合计 41,030.07 32,594.60 30,291.24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16.34 4,124.53 1,945.32 负债合计 15,995.93 13,196.19 13,773.32 流动负债合计 15,052.90 12,220.72 12,843.08 非流动负债合计 943.03 975.48 930.23 所有者权益 29,950.48 23,522.93 18,463.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9,884.74 23,457.42 18,384.1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42,188.13 34,372.00 24,869.65 营业利润 6,496.55 5,675.14 4,093.08 利润总额 6,739.38 5,722.69 4,284.02 净利润 6,392.55 5,071.68 3,645.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27.32 5,068.82 3,604.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6,038.44 4,813.18 3,281.05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2.47 4,918.84 -2,291.3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37.69 -1,868.58 -942.4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0.19 -295.02 4,676.3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80.63 2,772.90 1,313.9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966.77 8,547.40 5,774.50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2.73 2.67 2.36 速动比率(倍) 2.24 2.07 1.9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3.31% 35.39% 42.57% 资产负债率(合并) 34.81% 35.94% 42.7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 0.37% 0.61% 0.48% 净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8.09 6.35 4.98 (元/股) 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04 2.46 2.35 存货周转率(次) 4.39 3.72 3.5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7,502.89 6,178.18 4,592.87 利息保障倍数(倍) 765.32 - 287.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427.32 5,068.82 3,604.95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 6,038.44 4,813.18 3,281.05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0.31 1.33 -0.6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70 0.75 0.36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股) 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 2019 年 24.10% 1.74 1.74 通股股东的净 2018 年 24.23% 1.37 1.37 利润 2017 年 24.17% 1.01 1.01 扣除非经常性 2019 年 22.64% 1.63 1.63 损益后归属于 2018 年 23.01% 1.30 1.30 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2017 年 21.99% 0.92 0.92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6,941,790 股,本次发行公开新股 12,313,93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49,255,720 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2,313,930 股(含本数),不公开发 售老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发行价格: 28.18 元/股 22.99 倍(每股发行价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 12 月 市盈率: 31 日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8.09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2.17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32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将采取直接定价方式进行,网上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交 发行方式: 易系统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方式进行定价申购,不进行网下询 价和配售。本次发行股票总数量 12,313,93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 股本的 25.00%,网上发行 12,313,5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965%,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 430 股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12,313,500 股 , 中 签 率 为 0.012387995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8,072.33102 倍。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12,283,675 股,网上投资者未足 认购情况 额缴款的股份数量为 29,825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为 430 股,两者合计为 30,255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最终包销股份数量为 30,255 股,包销金额为 852,585.90 元,包销 比例为 0.25%。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 发行对象: 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 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 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34,700.65 万元 30,068.71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年 5 月 2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72 号”《验资报告》。 承销、保荐费用:3,000.000000 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875.000000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各项费用 律师费用:327.358491 万元 均为不含税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8.018868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21.568667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4,631.946026 万元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朝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 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 人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作为发行人董事的股东朱莉华、庄华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 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达晨创丰、史凤华、佰奥兴智、平潭盈科系(包 括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三家)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 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其他股东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925.5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231.3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意见 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 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 交的其他文件 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 并发表意见 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 策程序。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 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