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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中国智能交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09:44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中国智能交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K]中国智能交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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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ITS (Holdings) Co., Ltd.

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00)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中國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零年六月
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一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北路甲10號院
204號樓6層V1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作為普通事項

1. 接納、考慮及批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核數師報告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2. (a) 重選廖杰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b) 重選姜海林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及

(c) 重選周建民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3. 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的酬金。


4. 續聘中審眾環(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釐定其
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各項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5. A. 「動議:

(a) 在下文(b)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
根據適用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
則或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的規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在聯
交所或任何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與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
股面值0.0002港元之股份(「股份」);

(b) 根據上文(a)段所述批准可購回之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
過本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本第5A號決議案(「第5A號決議案」)當
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百分之十(10%) ,上述批准因而受到限制;及

(c) 就本第5A號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第5A號決議案至下列時間(以最早者為準)
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
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改本第5A號決議
案授予董事之權力時。」



5. B. 「動議:

(a) 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
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置額外股份,並作
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購股權及認股權證;

(b) 本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本決議案(「第5B號決議案」)(
a)段所述批
准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
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購股權及認股權證;

(c) 董事依據本第5B號決議案(a)段批准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
發(不論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之股本總面值(除依據(i)供股(定義
見下文),(ii)當時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子公司之高級職員及╱
或僱員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購買股份之權利而採納之任何購股權計
劃或同類安排,或(iii)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配發股份代替全
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同類安排發行者外),不得超
過本公司通過本第5B號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百分之
二十(20%) ,上述批准因而受到限制;

(d) 就本第5B號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第5B號決議案至下列時間(以最早者為準)
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
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



(iii)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改本第5B號決議
案授予董事之權力時。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或各
類別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根據香港以外
任何地區適用於本公司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
規定所涉限制或責任,在其認為必須或權宜之情況下,就零碎股份或
法律或實際問題作出除外安排或其他安排)。」

5. C. 「動議待第5A號及第5B號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上文第5B號決議案所
述一般授權,在本公司董事根據該項一般授權可配發或同意配發之本
公司股本總面值上,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A號決議案所述一
般授權購回的股份總面值,惟有關數額不得超逾本第5C號決議案通過
當日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之百分之十(10%)。」;

6. 處理任何其他事項。


承董事會命

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梁銘樞

北京,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灣仔

駱克道20–24號

金星大廈8樓



附註:

(1) 任何有權出席上述大會通告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
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及投票。受委派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所有代表委任表格(連
同有關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副本)須不遲於股
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
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
會上投票。


(2) 倘屬聯名登記股份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會上就該等股份
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則排名最先者或較先者(視情況而定)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乃以彼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中有關聯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為準。


(3) 有關上述第2號決議案,廖杰先生、姜海林先生及周建民先生合資格且願意於股東週年
大會上膺選連任。上述董事之詳細資料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之通函。


(4) 有關上述第5A、5B及5C號決議案,董事謹聲明其暫無計劃根據有關授權購回任何現有股
份,或發行任何新股份或證券。


(5) 載有有關建議購回股份及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重選董事決議案等其他資料的通函
將連同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6) 為確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星期四)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確保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
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廖杰先生及姜海林先生;而本公司獨立非
執行董事為葉舟先生、王冬先生及周建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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