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00:29来源: 网络整理原标题: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先导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
联系电话:021-202622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涛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截至期末持续督导期不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结合相关案例,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
方面进行了讲解。目的为进一步明确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的募集资金管
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主要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
是
不适用
7.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年4月12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26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年7月3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
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年9月27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年10月21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185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年11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158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 程 苗 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