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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00:29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先导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程

联系电话:021-202622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涛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截至期末持续督导期不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结合相关案例,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
方面进行了讲解。目的为进一步明确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的募集资金管
理及信息披露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不适用

2.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不适用

5.主要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不适用

7.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决定》([2019]6号),认为未向基金投
资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
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
资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问卷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20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
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年4月12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26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
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年7月3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




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121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
及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
序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达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20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
府补助收益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2015年对个
别客户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等问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
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
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
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
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
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
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
际时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0、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原因系国元
证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7.5%,低于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
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号),认为拉夏贝
尔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
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
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
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号),认为深
冷股份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
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
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2019]96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
业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
户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4、2019年9月27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2018年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2018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
时修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9]37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
款、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年10月21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9]第185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
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年11月18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158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
披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
电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 程 苗 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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