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寫稿首獲版權,智能寫作走向何方?
发布时间:2020-05-01 13:11来源: 网络整理原標題:前沿 | 機器人寫稿首獲版權,智能寫作走向何方?
編者按:機器人寫稿、人工智能協同寫作,這些新的新聞寫作方式出現之初,就受到業界學界的廣泛關注,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未來新聞生產的常態化模式。與之相伴的作品版權問題,也成為擺在新聞界、法律界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日前,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構成作品案判決生效,引起業內對AI寫作版權問題的再次關注。本期“前沿”邀請三位業界學界資深人士,結合各自的研究和實踐,共同探討這一話題,希望為大家提供借鑒和參考。
背景:2018年8月20日,騰訊証券網站首次發表財經報道文章《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同日,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也刊發了一篇財經報道文章,標題和內容與涉案文章完全一致。為此,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該案,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此案系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件。
機器人寫稿第一案的啟示
萬學忠
在智媒時代,人工智能可以實現完全智能化內容創作,給予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以版權保護,是一種趨勢
前段時間,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權。這一判決是司法實踐邁出的一大步。該判例所確定的司法原則,對媒體更廣泛深入地應用機器人寫作將起到推動作用。
人工智能已經覆蓋新聞寫作、圖片生成、視頻與音樂創作,以及虛擬歌手、明星換臉、內容智能分發等各文化內容領域。據美國Narrative Science預測,未來15年內,90%以上的新聞稿將由人工智能創作。
智能寫作輔助系統除了騰訊的Dreamwriter,還有由微軟(亞洲)互聯網工程院推出的微軟小冰,新華社第一位機器人 “記者”快筆小新,由中國科學報社和北京大學科研團隊共同研發的“小柯”,谷歌“詩人”RKCP等。
在智媒時代,人工智能可以實現完全智能化內容創作,給予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以版權保護,是一種趨勢。在國際上,英國、新西蘭、愛爾蘭等國家已將人工智能創作的內容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提出要賦予人工智能機器人著作權,同時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獨立創造”的標准,明確版權歸屬。澳大利亞政府部門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創作物具備獨創性。
目前,我國對於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保護仍為空白,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議將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保護納入法律中。
在立法明確之前,深圳市南山區法院的判決是一個積極信號。南山區法院的判決,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等問題上,做出了探索性認定。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該判決對機器人寫作確立的幾項司法判定原則值得關注:一是認定具有獨創性,二是認定構成“作品”,三是認定享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著作財產權”,四是認定著作權屬於“法人”。
在人工智能寫作遠未受到傳統媒體機構重視的當下,這一判例至少對媒體機構產生以下啟示:
一是媒體機構要熱情擁抱新技術,積極推動機器人寫作實踐。
二是對機器人寫作要有准確認知。操作人員的構思和需求仍然是智能生成“作品”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也是構成“作品”獨創性的前提。
三是對機器人輔助寫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權,能夠給法人帶來經濟利益。
當下,對有關人工智能創作內容的版權保護,我國仍存在立法空白與學術爭議。如不確定,將導致我國產業界在此領域的智力與資金投入無法獲得穩定的法律保護預期,也將影響媒體對人工智能的應用和信息內容的產出和傳播。希望立法能早日完善。(作者系法制網總裁)
獨創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鋒 喬煜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