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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赛智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发布时间:2020-04-06 21:05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雷赛智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雷赛智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监


证监
许可

2020

415




批准,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公司”)
5,2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公开发行
已于
2020

3

18

刊登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已承诺
在发行完成后将
尽快
办理工商登记
变更手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证券”、“本保荐机构”)
认为
发行人申请
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发行人

概况





公司概览


1

公司名称: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

China
Leadshine Technology Co., Ltd.


3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
15,6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20,800
万元


4

法定代表人:
李卫平


5

成立日期:
2007

1

9



6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7

6



7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3

9
-
11



8

经营范围

驱动器、
电机、运动控制系统及组件、专用控制系统的技术
开发、生产、销售

工业自动化装置和仪表、微电脑系统软硬件、计算机软件的



技术开发和销售,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营进出口业务。



发行人“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深圳市雷赛科技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雷赛科技”)
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7

1

9
日,原名“深圳市雷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2010

8

23
日更名为雷
赛科技。



2011

5

20
日,雷赛科技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1

3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
79,138,477.42
元为基础,按
1.13: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
司股本
7,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全体股东并于同日签署发起人协议。

2011

6

11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设立股份
公司及公司章程等议案。

2011

6

16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深鹏所验字[
2011

0196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
7,000
万元注册资本
已足额到位。

2019

9

15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复核报告》(会验字
[2019]7415
号),对上述验资进行了
复核。

2011

7

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智能制造装备业提供运动控制核心部件及行业运动控
制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运动控制核心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以及相关行业应用系统的研究与开发,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运动控制系列产品及解
决方案,是国内少有的同时拥有控制器、驱动器、电机综合研发平台的企业,产
品覆盖了运动控制主要领域。公司凭借创始人及核心技术团队在运动控制技术领
域的多年积累及对相关技术产业化运用的深刻理
解,一方面致力于为智能制造装
备企业提供稳定可靠、性价比高的相关产品,提高其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另一
方面通过渐进研发,逐步实现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



经过持续不断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公司已申报取得包括发明专利在内的
105
项专利技术,
107
项软件著作权,部分核心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
的运动控制系列产品已在电子制造装备、特种机床、工业机器人、喷绘印刷装备、



医疗健康设备、纺织服装装备、物流装备等设备制造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
象,公司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针对多细分领域拥有完整产品体系的全方位运动控
制系统生产企业







主要财务数据和
主要
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的
财务报表
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出具“容诚审字
[2020]518Z0002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主
要财务
数据
及财务指标
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
12
-
31


2018
-
12
-
31


2017
-
12
-
31


资产总额


78,319.25


63,122.19


52,646.30


负债总额


16,257.46


14,737.44


16,660.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62,061.79


48,384.76


35,985.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60,054.81


47,089.98


35,985.79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66,326.40


59,650.78


53,546.51


营业成本


38,243.19


34,764.75


29,744.54


营业利润


12,109.71


9,344.99


10,204.03


利润总额


12,129.24


9,342.49


10,205.94


净利润


1
1,328.11


8,586.29


9,343.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760.70


8,379.66


9,343.67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271.06


4,830.01


6,470.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44.40


-
4,011.50


-
2,505.3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40.03


138.60


-
8,057.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262.16


972.67


-
4,400.81




4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
-
12
-
31


/2019
年度


2018
-
12
-
31


/2018
年度


2017
-
12
-
31


/2017
年度


流动比率(倍)


3.81


3.26


2.64


速动比率(倍)


2.67


2.16


1.81


资产负债率(
%
,母公司)


27.78


28.17


42.6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年)


4.05


4.75


5.25


存货周转率(次
/
年)


2.78


2.85


2.9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万元



13,005
.89


10,214.27


10,961.51


归母净利润(
万元



10,760.70


8,379.66


9,343.67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万元



8,864.79


7,398.46


8,797.03


利息保障倍数(倍)


378.53


541.30


-


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




0.47


0.31


0.92


每股净现金流量(

/




0.47


0.06


-
0.63


基本每股收益




/




归母净利润


0.69


0.60


0.67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0.57


0.53


0.63


稀释每股收益




/




归母净利润


0.69


0.60


0.67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0.57


0.53


0.63


加权平均
ROE


归母净利润


20.09%


19.52%


22.87%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16.55%


17.23%


21.54%


归母每股净资产(

/




3.85


3.02


5.14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外)


占净资产的比例(
%



1.29


1.81


0.64




二、
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5,2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4,6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
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29289192%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
155,257
股,包销金额为
1,521,518.60
元,包销比例为
0.30%


每股发行价格


9
.80

/



发行市盈率


2
2.99

(每股收益按
2019
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
.43
元(同发行市盈率口径)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85
元(按照
2019

12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
.13
元(按照
2019

12

31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
.91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为
50,9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84.72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4

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容诚验字
[2020]518Z0009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


(各项费用均为不含
增值税金额)


承销

保荐
费用


5,04
7.17




审计
及验资




570.75




律师费



216.9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
85
.
8
5




发行手续费


54
.
53




费用合计


6,375.28
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
所持
股份自愿
锁定

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1
、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一人公司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实际控制人:


李卫平

施慧敏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
息处理。




3
)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一致行动人


卫星、施慧鹏、
李呈生、施慧鸿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直接或间接有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
)前述锁定期满后,如
李卫平或施慧敏
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在李卫平
或施慧敏
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
)参照实际控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
李卫平或施慧敏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李卫平
控制的一人公
司: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深圳市雷赛实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
)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李卫平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在
李卫平任职期间内,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单位保证不会因李卫
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之外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
1
、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



胡新武、杨立
望、田天胜、王
万忠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
)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
-
2
、发行人监事


监事

黄桂香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
、其他股东


和赛投资、雷赛
志成投资
及康
伟等
28
位股东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
/
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前持

5%
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实际控制人:


李卫平

施慧敏





一致行动人:


李卫星、施慧鹏、
李呈生、施慧鸿


1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承诺。



2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
本人持股总数的
2
5
%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5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赛投资、


雷赛实业


1
、本公司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承诺。



2
、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
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4
、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华睿


1
、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
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承诺。



2
、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
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
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
、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20,8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
00
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5
,2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四)发行人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
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
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

,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
、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
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


3
、督导发行人有
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
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于雷、唐俊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电话:
010
-
85130462


传真:
010
-
6560845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雷赛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雷



赛智能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雷赛智
能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雷
唐俊文








保荐机构
董事长
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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