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2 17:17来源: 网络整理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了《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办法》针对电动出租车充电难、里程焦虑严重、运营收入受影响等问题,提出了利用社会充电设施共享为主、出租车专用充电设施为辅的解决方案。一方面通过安装分时共享充电设施或组织桩与车匹对,在驾驶员居住地或其附近满足夜间充电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强化互联互通提升充电设施利用率,并适度组织示范站建设引导设施布局,满足日间补电需求。
具体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给予专享度电补贴。综合考虑出租车油改电节省燃料费用和出租车日间补电运营时间损失、停车费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驾驶员不敢接长单带来的潜在运营损失,按度电0.4元标准(2020年)补贴驾驶员。二是支持示范站建设。计划2020-2022年间,在全市范围内按一定的建设标准,每年组织建设15个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对示范站延续30%设备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国家集中性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减免,以此引导充电设施布局满足电动出租车替代需求。三是支持“桩车匹对”工作。把组织“桩车匹对”职责压到市级平台,由市级平台作为信息枢纽,调动充电企业积极性,并对“桩车匹对”的充电桩提出为出租车服务的具体要求,压实“桩车匹对”工作。
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依据《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6〕2826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结合本市目前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接入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充电设施包括:
1. 本市范围内已建成投运、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且通过市级平台接入审核的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改造后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自用充电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和运营企业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工作,发布互联互通考核结果,对市级平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过互联互通来促进充电设施完善规划布局,提升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水平。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强对市级平台工作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充电设施互联互通考核工作。应向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开放有关充电设施的数据,协助其开展充电设施相关管理工作,为政府交通、能源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充电设施规划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充电设施接入技术规程,印发操作手册并做好宣传,规范并指导充电设施的接入工作,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应运用电子化手段建立企业合同、发票数据库,协助第三方机构提高设备补贴审核的准确性。
第二章 互联互通要求
第四条 (数据状态)
根据数据监测需要,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可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具体数据指标详见附表1)。其中,运营企业信息、充电站点及充电设施等信息,可主要以静态方式接入;充电设备及其充电接口的状态信息、状态反馈信息、充电结算及智能充电等信息,应以动态方式实时接入。
第五条 (数据分类)
根据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
第六条 (接入要求)
为确保接入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接入数据状态应符合市级平台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由市级平台另行制定)。充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支持同步接入支付等运营数据以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便捷支付。
第七条 (数据核对)
市级平台应通过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的静态、动态等数据进行信息核对,督促企业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 (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