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3年犯罪183起 非法获利700余万元 24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9-08-06 04:55来源: 网络整理庭审现场
8月2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庞允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庞允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0年不等的实刑,并全部判处相应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法院公开宣判的影响最大、性质最为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招募人员 成立犯罪组织
庞允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11月刑满释放后,庞允盟即伙同郭延旗继续高利放贷,并陆续发展陈明等人为其非法高利放贷索债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月21日,庞允盟安排郭延旗顶名法定代表人成立莱芜市鼎旭商贸有限公司,但并未实际经营登记范围内的任何业务,而是以该公司名义大肆对外非法放贷、收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16年6月后,庞允盟通过自己及郭延旗、王林鹏等人发展庞圆圆等多位组织成员。为便于在放贷过程中蒙骗侵害他人、躲避有关部门的打击处理,庞允盟组织又陆续于2016年11月,2017年5月、10月分别设立鑫达公司(后改名天鸿传媒公司)、易兴财富(未规模经营)、博通公司,三家公司均未注册。
鼎旭等四家公司工作人员均受庞允盟领导,为侵害借贷人相互配合。庞允盟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有较为严格的考勤、考核和奖惩制度,组织成员层级清晰、分工明确。新入成员均有时间不等的考察期,考察合格后须经庞允盟允许才能加入组织。其中,庞允盟定期给组织成员开会、讲评,向成员传授放贷、索债的犯罪方法、手段;郭延旗负责召集早会安排工作;庞圆圆负责公司财务,组织成员考勤,掌管组织的财务,管理组织收入和支出、借款人借条等,随时向组织成员通报借款人的借款、还款、逾期情况,指导组织成员对借款人实施讨债侵害,并根据成员考勤及收益情况向成员发放工资、奖金;郭延旗、王林鹏、张冬生、吕孝森、赵翰卿等人接受庞允盟直接领导,根据会议安排组织本公司人员非法放贷、讨债;韩岳宗等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庞允盟或分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鑫达公司成立后,先后由吕孝森、王林鹏等人具体负责,博通公司成立后由郭延旗具体负责,庞圆圆到博通公司办公。
为笼络组织成员,庞允盟组织公司聚餐并带领郭延旗、王林鹏等骨干成员到酒吧等娱乐场所,并对放贷多、收贷多的组织成员给予利益许诺。为避免组织成员脱离控制,庞允盟经常采用对成员打骂、威胁等手段,还通过让王林鹏等绝大多数组织成员空打借条的方式,实施经济上的控制。
庞允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非法获利,均由庞允盟支配。除大部分被庞允盟自己支配和挥霍外,其余部分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支出和组织成员工资、奖金支出,以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庞允盟组织为了扩展“放贷”业务,由组织出资购买喷涂材料、模具,印制张贴放贷广告,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配备电棍、辣椒水、喇叭、头套等作案工具。为了拉拢成员,庞允盟自2016年12月至案发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近50万元,2017年春节给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由组织出资免费就餐。为实施违法犯罪,由组织统一提供车辆,产生费用由组织统一报销。成员实施犯罪后由组织出资给受害人摆平事端,为在押或受伤的成员提供生活费、医疗费等。
由此,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现场
手段残忍 欺压迫害百姓
以庞允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要非法债务,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头套、自喷漆、条幅、喇叭、照相机、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持刀或言语威胁、扣押车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半夜向院子里扔东西、喷涂墙面制造影响、摆花圈撒纸钱、侮辱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抵押过户房产、汽车等财物,导致他人伤亡,造成多名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