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健全机制守护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19-07-09 12:24来源: 网络整理台海网7月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7月1日,厦门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方案》要求,2019年起,在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市生态环境局携手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以同安区为主要探索试点区域,逐步确立、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如今,《方案》的出台,意味着这一创新制度的确立,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还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有效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落实,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保障生态安全 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髓。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价值,通过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促使赔偿义务人为损害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必须用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即便赔偿义务人因为其损害行为被依法追究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然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应当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五大类情形,分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况,就是赔偿义务人,就会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包括损害评估和修复评估)等合理费用。以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叶某在禁养区实施规模化生猪养殖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他不仅要支付91.75万元赔偿款,还要承担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此可见,损害生态环境的事情不能做,否则代价可能会让人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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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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