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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21:51来源: 网络整理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字〔2019〕112号文件做好全市2019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相关待遇核定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9〕77号)规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69元,上限为16346元。为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自2019年7月8日17:30至2019年7月12日17:30,暂停“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上申报缴费业务(网银缴费和增减员业务不受影响),期间参保缴费单位可到社保服务大厅打印缴费单据,且当月已形成的缴费单据务必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17:30前完成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的,缴费单据将统一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17:30做作废处理。

  (二)自2019年7月12日17:30至2019年7月15日8:30暂停“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所有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最高缴费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8:30起,系统功能将恢复正常。

  (三)2019年7月12日17:30前未完成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于2019年7月15日至20日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社保费。期间,缴纳2019年7月的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一)本次调整的范围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且应缴费基数小于3465元的(目前按3465元缴费),以及缴费基数大于16346元的参保职工。

  (二)参保职工2019年度应缴费基数在3465至3269元之间的,参保单位需按年初计算的应缴费基数,于2019年10月31日前通过网上服务端或社保服务大厅前台,重新申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缴费基数,系统自动产生2019年1月至本单位最大缴费年月的退费;对于缴费基数小于3269元的,按3269元申报;对于缴费基数大于最高缴费基数16346元的,按16346元申报。

  (三)本次调整缴费基数,暂不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调整由省级统一部署进行。

  三、企业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一)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

  1、对按原暂定最低缴费基数(3465元)缴费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至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3269元)。

  2、对2018年度月均工资介于3269元与3465元(含)之间的职工(包含退休、死亡人员),由参保缴费单位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于2019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据实重新申报。本年度首次参保缴费后离职、变更参保缴费单位的职工,由职工本年度首次申报缴费的单位持《基础信息修改表》(可在“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

  (二)最高基数的调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2019年度原缴费基数高于16346元的,统一调整至16346元。

  (三)缴费基数下调产生的差额保险费的返还

  对本年度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基数下调产生的差额保险费,按照缴费发生的具体单位,分别按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产生退费,并在单位和职工下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返还。其中,2019年度变更参保缴费单位的职工,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保险费,通过职工当前参保缴费单位抵扣返还。若职工当前为中断缴费状态,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保险费将挂账在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中,待职工重新参保缴费时予以抵扣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此次涉及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职工基数下调个人缴费部分缴纳额及差额保险费抵扣返还额等详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明细及返还社会保险费的查询

  参保单位可通过“烟台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社保缴费-查看应缴-个人补缴明细中查看具体的退费明细。

  四、相关要求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所辖区域缴费单位及各类参保缴费群体,并做好政策解释。各参保单位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主动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关工作。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