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记者抱团敲诈 陕西一恶势力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6-29 07:55来源: 未知
6月27日,陕西宝鸡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宝鸡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三周、刘伟荣、赵红涛均系西安商报社工作人员,其中赵红涛为报社记者,被告人董世超系西部大开发杂志社通讯员。
2015年以来,王三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伟荣、赵红涛等人,被告人董世超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伟荣等人,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曝光岐山、凤翔辖区相关企业环保及学校校车安全等问题相威胁,以赞助费等名义多次勒索相关企业、幼儿园负责人等人的钱财。
2017年至2018年,分别形成了以王三周为组织者,刘伟荣为积极参加者,赵红涛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董世超为纠集者,被告人刘伟荣等人参加的恶势力。
上述恶势力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岐山及周边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王三周参与作案十四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050元;被告人刘伟荣参与作案十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9050元;被告人董世超参与作案五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0元;被告人赵红涛参与作案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
岐山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三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三周、董世超、赵红涛不服,提出上诉。
6月27日,宝鸡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三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上诉人赵红涛等人,上诉人董世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等人,上述行为人共同或单独在岐山、凤翔等地辖区内,利用其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多次对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拍照曝光相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 判 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三周、刘伟荣、赵红涛均系西安商报社工作人员,其中赵红涛为报社记者,被告人董世超系西部大开发杂志社通讯员。
2015年以来,王三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伟荣、赵红涛等人,被告人董世超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刘伟荣等人,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曝光岐山、凤翔辖区相关企业环保及学校校车安全等问题相威胁,以赞助费等名义多次勒索相关企业、幼儿园负责人等人的钱财。
2017年至2018年,分别形成了以王三周为组织者,刘伟荣为积极参加者,赵红涛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董世超为纠集者,被告人刘伟荣等人参加的恶势力。
上述恶势力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岐山及周边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王三周参与作案十四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050元;被告人刘伟荣参与作案十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9050元;被告人董世超参与作案五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0元;被告人赵红涛参与作案三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
岐山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三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三周、董世超、赵红涛不服,提出上诉。
6月27日,宝鸡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三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上诉人赵红涛等人,上诉人董世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原审被告人刘伟荣等人,上述行为人共同或单独在岐山、凤翔等地辖区内,利用其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多次对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拍照曝光相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 判 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