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8月
发布时间:2019-06-23 08:14来源: 网络整理加强合法性审核 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就《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记者:近日,我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据我们了解,2013年我市就已经出台过该文件,该文件出台后发挥了什么作用?
李玉会:《程序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70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169件,涉及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事业等各领域,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规定,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程序规定》的出台,让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信息公布等程序日益完善,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高,对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滨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记者:请您谈谈该《程序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李玉会: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3号),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列入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督察内容。同时,在实际工作中,2013年制定的《程序规定》中的个别规定和程序,已不再适合当前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如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内部审核审查程序不够清晰、信息公开形式不够丰富等。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程序规定》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一)增加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定义,同时指出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计划制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三)增加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 原则上不予审查。确需制定出台的,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经可行性论证,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后,增补列入计划。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受理审查,并结合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执行情况,适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两项:“(五)本部门法制科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七)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增加第二款“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还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七)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八)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滨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在《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同时,对个别词语进行了规范表述,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5月8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5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