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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仲裁委员会面向社会选聘仲裁员

发布时间:2019-06-09 15:29来源: 网络整理

滨州仲裁委员会系滨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于2003年组建的民商事仲裁机构,经山东省司法厅登记成立。现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届满,换届筹备工作已启动。

自2004年开展工作以来,秉持“公正、廉洁、和谐、高效”理念,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以狠抓案件质效为着力点,主动融入市场,全面推行推广仲裁制度。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滨州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各方面工作齐头并进,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仲裁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影响力日益提升;仲裁案件快速结案、自动履行、调解和解等“三率”显著提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富强滨州”建设贡献了仲裁力量和仲裁智慧。

为进一步增强仲裁机构服务中心工作能力,提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水平,现面向社会选聘第四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选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仲裁法》和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精神,以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发挥仲裁制度固有优势为总体目标,除选聘一批胜任普通仲裁工作的仲裁员外,重点发展一定数量在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知识产权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造诣的专家型仲裁员。

二、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聘任仲裁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聘期五年。

三、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仲裁员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真诚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清正廉洁,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身体健康,在本行业、本专业内有一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且愿意遵守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3、能够积极接受选定或指定,并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5、驻地在滨州之外的人士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在本领域或者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大影响力,或能够办理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案件,以及使用外语办理涉外案件。报名同时请另附页签署按时参加我会组织的仲裁员会议、培训的承诺书。

6.曾受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四、报名须知

1.填表:请报名人员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亲笔签名的《仲裁员报名表》递交或邮寄至滨州仲裁委员会(报名表可在滨州仲裁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滨州仲裁委员会领取)。

2.报名人员同时还须提交:

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及电子照片;

身份证明;

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职务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证明

主要社会兼职证明;主要学术成果证明。

公务员报名的,应经有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人员报名,应符合山东省《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或所在地相关规定,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他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所有报名材料均需复印件且不予退还。

3.报名人同时还应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以压缩文件格式实名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次报名不接受传真件。

4.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我会对有争议的证明有权要求报名人提供原件核查。

5.报名以本次为准。

五、选聘程序

1.接受报名。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资格资料。

2.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和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从操守、品德、信誉、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必要的考察。

3.提交第四届滨州仲裁委员会决定。资格审查通过的,将候选名单交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后由第四届滨州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

4、公示、聘任。网站公示聘任仲裁员名单,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

六、联系方式

地址: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908室

联系人:刘冰  李庆军

联系电话:0543-3808275

电子邮箱:

bzzc3808276@bz.shandong.com

滨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