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就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历史画卷
发布时间:2019-05-31 00:09来源: 网络整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等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生动记录了党领导人民不懈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进征程。由摸索方向到坚定道路,由制度设计到实践探索,由新中国法制的开创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趋完善,7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心与决心、理论与实践、成果与效果,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历史画卷。
新中国法制的开局与系统构建
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就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开始探索从根据地法制建设向全国法制建设过渡。从1947年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研究起草宪法草案,到1948年成立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办法,各项法制建设实践扎实推进。1949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打造“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包含新中国建设崭新法治文明的追求。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奠定了新中国法制的基石。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出台,以法律方式确保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1954年新中国通过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描绘了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新蓝图。据有关研究统计,从1954年至195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0多件。1954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4年我国曾先后两次起草民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1963年刑法草案已经改至第三十三稿,同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这些重要法律草案的精心起草、打磨,为系统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开放后正式制定相关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的功能、价值等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毛泽东同志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就指出,这部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1962年,他又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然而,由于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过程。
改革开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法律是治国重器,必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等7部法律,这在世界立法史上都是少见的,可谓百日积勇、一朝勃发,也昭示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决心。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基石。从那时起,我们党带领广大人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现行宪法为统领,陆续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法规。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社会主义法制升级到社会主义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改,却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彰显了我们党从治国理政高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