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行“公建民营”
发布时间:2019-05-26 02:05来源: 网络整理威海新闻网5月24日讯(记者 初佳伦 通讯员 曲桂贤)日前,我市出台《威海市新建城市居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施“公建民营”。
此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存在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本次,我市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威海实际,集中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同时,选址应达到以下要求:靠近小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朝向向南;主要功能用房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时,应按照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城市居住区,主管部门将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
此外,根据《办法》,建设单位组织新建城市居住区工程验收时,应将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验收范围,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同时,新建城市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根据实际情况,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通过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