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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理解刑罚中

发布时间:2020-03-14 16:24来源: 网络整理

刑法中有一个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这个“刑”指的就是刑罚,而刑罚主要就包括两方面,就是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就是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死刑是直接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所以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那么死刑制度我们学习哪些重点内容呢?

1.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立即执行制度

我们先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不是一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判决结束以后就去直接拉到执行场所直接执行了呢?对于这种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我们肯定要谨慎一些,所以也是要经过一个程序的,就是核准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我国法院有四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因此,可以判处死刑的法院有中院、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检察院的司法监督。

(2)死刑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或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后采用注射或枪决等方式来执行。

3.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缓期2年执行。(注意: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方式)

(1)程序: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监狱里面执行

(2)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却有立功表现,两年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⑤对依法被判处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这里重点掌握的是死刑的限制减刑的对象,以及死刑的核准程序。要清楚,死刑限制的对象不仅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例题】下列关于死刑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A.小亮17周岁,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杀害多人性命,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

B.某妇女在羁押过程中流产,因犯罪情节极度恶劣,被判处死刑

C.某老头75岁时故意杀人,手段十分残忍,被判处死刑

D.某老头在76岁时,杀害一名女子,被判处死刑

【答案】C。解析:A选项中小亮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D已满75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综上,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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