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教育 > 考试 >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民法】效力未定的

发布时间:2020-03-14 10:09来源: 网络整理

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转让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转让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即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追认权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中,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45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1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这是指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讯,欢迎浏览天津中公法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