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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10 19:55来源: 网络整理

在湖北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正当防卫是犯罪排除事由的一种,而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们今天就正当防卫的相关考点做一个总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排除假想防卫)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4.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的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1.“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

2.“重大损害”(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试题再现】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B.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C.正当防卫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D.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利只能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

【答案】ABC。《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正确,正当防卫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能是假想的不法侵害。B项正确,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还未开始或已经结束。C项正确,正当防卫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不能是防卫挑拨或互相斗殴。D项错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利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身权利。故正确答案为ABC。

【试题再现】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

B.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C.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的时候不得再实施正当防卫

D.刑法规定了如盗窃罪等八种重罪不受防卫过当的限制

【答案】D。A选项正确,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B选项正确,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趁机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由于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之下诱发的,其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因此不是正当防卫。C选项正确,在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时候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施正当防卫。D选项错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盗窃并非严重的暴力性质犯罪,因此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