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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作家陈某名誉侵

发布时间:2020-03-09 12:57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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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生机勃勃春天的到来,云南事业单位招聘也拉开了序幕,各位小伙伴都在积极备考了吗?下面,云南中公教育就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看一看作家陈某名誉侵权案,大家可以边看边记里面的考点,为2020年考试做积累!

身患眼癌的女童王某的祖父王某某、母亲杨某某诉网络“大V”陈岚的名誉权纠纷备受社会关注。此案于12月2日下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发布的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件原因在于据悉,2017年11月,家住河南省的女童王某不幸患上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了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母亲杨某某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并陆续获得爱心捐款。部分网友对善款使用产生质疑,由此引发网络关注。其中,网络“大V”陈某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2018年5月初女童王某去世后。其祖父王某某表示剩余钱款1000余元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2018年5月底,有媒体发布报道,澄清女童王某家庭为女儿治病费用的来源。经警方调查,确认家属通过水滴筹获取善款3万余元,通过网友微信红包、火山小视频直接打赏获取善款2000余元。杨某某、王某某对陈某提起名誉权诉讼,认为陈某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人的名誉受到严重贬损。陈岚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没有贬损杨某某名誉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相应信息来源。杨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隐私,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被告陈岚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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