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关于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03-07 14:14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提到劳动争议,大家常见的争议焦点就是劳动法中的“N+1”赔偿问题,那么何为“N+1”?另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这两个概念也十分容易让大家混淆,在实践应用中也经常让劳动主体双方各执己见,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它们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N+1”
是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所谓N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即半月工资)所谓+1,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选择提前30天书面通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但“N+1”是存在上限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辨析
经济补偿金由上可知,N即是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那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劳动补偿金呢?其实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外乎三种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三大类情形中,包含着多种情况,但只有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时,以及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用人单位均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试题回顾:
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甲醉酒驾车被判刑,公司将其开除
B.乙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
C.丙因试用期表现不佳,被公司辞退
D.丁严重违反单位公司制度,被公司辞退
【答案】B。解释:ACD项错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ACD三项中,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B项正确,虽然乙主动提出离职,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在先,所以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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