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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会计考试答题技巧:审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6 22:47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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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提示】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提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

【提示】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裁决:作出生效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   民事诉讼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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