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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发布时间:2020-02-22 17:43来源: 网络整理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及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规范运行

①“董、监、高”不得有下列情形

处罚机关   董监高行为  
司法机关   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中国证监会   (1)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3)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证券交易所   最近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  

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时间发行人行为

最近36个月内(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受到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监、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1)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