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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诉讼的

发布时间:2020-02-12 20:06来源: 网络整理

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诉讼的被告,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例一】某市北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以谁为被告( )

A.市公安局 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 D.李某

【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注意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故本题答案是C。

【例二】某单位排污违反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经市政府批准对其作出名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府为被告

B.应当以市政府和环保局为共同被告

C.应当以市环保局为被告

D.应当以市环保局作为被告,市政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

【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故本题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