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监护
发布时间:2019-12-30 21:54来源: 网络整理甘肃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甘肃中公教育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监护,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监护制度是辅警招聘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特别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对于监护制度的部分知识有所修改,所以作为一个新法亮点,自然也就成为了要重点掌握的部分。下面就监护制度的内容与大家一起探讨,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这部分的知识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把握。
一、监护的概念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由此可知,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二、监护的情形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因离异或者分居而发生变动。第二,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
②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那么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监护人是有顺序的;第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同意,这是新增。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监护人是有顺序的;第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同意,这是新增;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不同的。
2.指定监护
(1)指定监护的概念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者推诿),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2)指定监护的机关
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注意:这部分是民法总则较之民法通则的修改点: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是新增。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里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遗嘱监护的主体仅限:父母,且父母须担任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意义就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父母是最会为孩子考虑的,所以必须得是父母的遗嘱,这部分也是新增考点,大家要注意把握。
4.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成年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也是民法总则的新增,为了适应我国“老龄化速度”,有“未雨绸缪”的意思在里面,大家要注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