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法院考试:【刑事诉讼法】具有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9-10-28 13:20来源: 网络整理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情形 具体内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注意区分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本原则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不认为犯罪为前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条规定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被称为第一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共有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详见后述“管辖”一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为兜底条款。“其他情形”的认定:没有犯罪发生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形都应当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