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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法院考试:【刑事诉讼法】具有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9-10-28 13:20来源: 网络整理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情形

 

具体内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注意区分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本原则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不认为犯罪为前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条规定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被称为第一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共有三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详见后述“管辖”一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为兜底条款。“其他情形”的认定:没有犯罪发生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形都应当排除